之前的两篇文章谈虚道长已经分享了业绩巨亏之谜和跨境通资本运作经历,这是跨境通迷局的最后一篇。在这里我想抛出一个问题。重要股东利用信息不对称减持,构成内幕交易,但是又该如何处罚呢?关于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除了光大证券乌龙指涉及几起诉讼,结果不外乎驳回。证监会对内幕交易行为的处罚也仅是罚款和警示,似乎跟中小投资者关系不大。我们还是先看跨境通的重要股东的减持经历回过头再来探讨这个问题。
我们先看谈虚道长花了好几个小时整理的徐佳东和杨建新的减持时间轴图,两张图没有包括两人转让给广州开发区新兴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份。毕竟协议转让给国资没有让市场买单我们就不定义为减持了。
徐佳东减持时间轴图
杨建新减持时间轴图
徐佳东年初的时候可能对跨进通的前景还是相当看好的,年2月还增持了公司股份,并且承诺自增持本次股票的十二个月内不减持持有的公司股票,并承诺在该承诺时间结束后且非窗口期如减持股票,首次减持合计,股股票产生的全部收益归公司所有,如减持该等股票未有产生收益,则本人将向公司支付相当于该笔增持金额的10%的处罚金额。
实际承诺不减持的期限到年7月4日。
但是承诺一结束,徐佳东就迫不及待开始减持,在年度业绩预告前累计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二千多万股。
年下半年相关媒体已经开始报道环球易购部分供应商拿不到货款,公司资金链存在重大问题。广州国资出于对地方龙头企业的保护,为了缓解公司资金压力,以纾困基金的模式成立新兴基金受让了杨建新、樊梅花、新余睿景6.55%的跨境通股份。同时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受让徐佳东1.41%的股份。
同时国资还提供4亿借款给公司,并没有深入参与管理的国资做梦也不会想到这笔收购的后面存在巨大的雷。
到了年2月徐佳东与李俊秋离婚,分给前妻万股,至于是不是意识到风险做的财产转移,谈虚道长在此不做讨论。
年5月开始,徐佳东质押的股份不断被动减持,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新规》董监高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能超过25%,以年7月徐佳东2.67股计算,徐佳东两年最多可以减持到剩余1.5亿股(2.67*0.75*0.75),截止年4月29日剩余1.48亿股,可谓把减持*策用到了极致。
那么徐佳东的不断减持和债务纠纷被动减持是不是把钱给了公司或者为公司融资导致的呢?如果是为了公司那至少从勤勉尽责角度不构成内幕交易。
从年报问询函和年年报显示截止年3月份徐佳东拆借给公司的资金已经全部还给了他。
那我们看看几次因法院冻结股权后强制执行是什么原因。看下三个执行终本的案件。
(图片来源:企查查)
()粤03执号执行裁定书显示:申请执行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佳东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东方公证处()沪东证执行字第80号公证债权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粤03执号执行裁定书显示:申请执行人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佳东、杨建新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依据为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京中信执字号执行证书。
这两个执行标的达3.5亿的案件依据都是年和年的公正债权文书。3个执行案子也是杨建新和徐佳东股权冻结被动减持的原因。
公证债权文书是指公证机关依照国家赋予的权力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进行审查,认为事实清楚,双方没有争议并经当事人申请,依法制作的证明该项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
这背后的基础法律关系由于没有经过庭审,谈虚道长无从得知,但是跨境通年的确向股东借款36亿多。出于当时借款手续的便利可能通过股东出面签署债权文书的形式向非银行机构借了钱。但是截止年末,股东借款余额为48,.00万元,其中:对广州开发区新兴基金的借款为40,.00万元,对周敏的借款为8,.00万元。
所谓的股东借款已经全部归还,两位大老板拿着钱不是应该还给这些信托、券商、投资公司吗?就算利息还不上,也不用执行那么大的标的,背后的用意值得深思。
现在的徐佳东面临的是更多的执行纠纷,就算全部股权被执行也无法还清所有的钱。
(图片来源:企查查)
徐佳东待执行标的达7.55亿,其中一半是之前终本的案件恢复执行,另外就是一笔大额3亿的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人是周敏,被执行人是杨建新和徐佳东。
周敏何许人也,他可是优壹电商的创始人总经理之前也是公司的董事,他的股份也已经从非公开发行获得的.7万股减持到了.92万股,从股份解禁开始减持没有间断过。至于两个大股东为何欠周敏那么多钱谈虚道长从公开资料没有找到答案,猜测是周敏借给公司的钱没有还清亦或者收购的时候双方有其他协议。
优壹电商总经理申请执行两个大股东,由此可见公司已经内斗不断纠纷已无法调和。而现在的跨境通除了优壹电商还有什么呢?
更可怜的是徐佳东被限制高消费,原因尽然是23个员工讨要人均几万的工资,公司给不出钱来被申请执行。
跨境通的未来值得堪忧。。。。。。。
听我这么一说是不是大家是否有点理顺公司股东减持的问题,对于减持是否构成内幕交易谈虚道长不好定性。但是回归之前话题:如果减持构成内幕交易股民能否索赔?
先看一下法律规定
《证券法》五十条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五十一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三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单从《证券法》角度,因内幕交易导致投资者损失的,是可以索赔的,但实践中因为减持行为和股民损失的因果关系难以证明,导致法院以此判决驳回起诉。也正因如此虽然有法律规定但是几乎没有赔付给投资者的案例。
其实对于这种信息不对成导致的内幕交易,谈虚道长认为应该让减持的股东按照:减持的总金额减去揭露日或更正日后的基准价*减持股数的差额作为赔付的标准。这样赔付的依据是基于虚假信息和真实信息导致股票的估值差。
至于被赔付的主体,既然内幕交易的背景是信披问题那就作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赔付基金赔偿给投资者。那么中小投资者也不用再起诉内幕交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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